【简要案情】
2017年3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念某在平潭县某海鲜楼与被害人林某因点菜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念某与被害人林某互相推搡,双方争执至店外,被害人林某被被告人李某、念某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被害人林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律师辩护】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念某的家属决定重新聘请律师,遂联系到冯锦锡律师。后由冯锦锡律师担任被告人念某的一审辩护人。
通过庭审,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通过当庭发问顺利地解决了证人证言矛盾,要求予以排除。并对在案证据进行质证,特别是对证明力进行有力回击,直指在案证据互相矛盾,指控被告人念某构成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法院宣告被告人念某无罪。
案件开庭后,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念某申请取保候审并得到法院同意,顺利地先让当事人重获自由。
【法院判决】
案件开庭一年后,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念某的起诉。但同案犯李某未能幸免,被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目前拟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