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2月9日11时许,漳州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林某、协警康某来到某县陈某家,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依法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陈某拒绝签收。正当林某、康某拟将该法律文书向陈某留置送达时,被告人陈某用手推打林某的左侧胸部,又在其家厨房内拿起1把菜刀追砍林某等人,后被其亲戚郑某制止。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院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委托我作为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庭审,提出: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且已经履行完毕民事强制执行事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