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4月12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童某、吴某、陈某驾驶闽A***号三菱牌小轿车,从闽侯上街出发至甘蔗,行至甘蔗某村级公路上,与李某1、胡某拖鱼的小货车发生碰擦,闽A***车后视镜略有擦伤,李某及童某等人以小轿车被撞损为由,向李某1、胡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因李某、胡某二人当时身上无钱给付,李某及童某等人将李某1押至其家中及其亲戚家借钱,李某1、胡某被迫给付人民币2200元。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取保候审后逃避监管,被收押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累犯应当依法惩处,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委托我作为辩护人,依法参加庭审,提出: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李某1、胡某的谅解,且签字具结,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依法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羁押时间已经近6个月),因为是累犯,所以不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款人民币2200元,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李某具有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曾因犯敲诈勒索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坦白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