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从组织卖淫罪改判介绍卖淫罪案例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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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1月,何某某组织介绍李某某卖淫1次,之后李某某离开。20164月至6月,何某某组织介绍万某、秦某卖淫5次。在此期间,何某某负责联系嫖客、收取嫖资、安排接送失足少女前往卖淫地点等。后又为方便组织卖淫,被告人何某某在丰都县高家镇**小区租了一间无牌门面房屋给自己及万某等人居住。

【争议焦点】何谋谋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介绍卖淫罪

【公诉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设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内,卖淫人员累计达到三人以上。本案中,卖淫人员已累计达到三人以上,符合《解释》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设的
“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内,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不仅达到三人以上,而且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即同时达到三人以上。本案中,卖淫人员在同一时间段最多就两人,不存在三人以上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何某某虽然具有联系嫖客、与嫖客谈价格、收取嫖资、确定与卖淫女之间对嫖资的分配、接送卖淫女等“管理他人卖淫”的行为,但是卖淫女李某某与万某、秦某是在不同时段从事卖淫活动,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条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何某某介绍卖淫的事实,尚未达到《解释》对介绍卖淫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原判认定情节严重不当。故二审法院认定何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采纳结果】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该案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就“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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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锦锡
  • 执业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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