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5月28日,家住某县的刘某丈夫赵某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万元,刘某不识字,由赵某在担保协议上代签姓名,刘某在名字上按了手印。贷款到期后,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起诉。2013年4月24日,某县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利息1235.25元,罚息369.07元,合计51604.32元,其妻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银行多次催要,夫妻俩拒不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25日,刘某因房屋拆迁安置与某县征地拆迁办签订《集体土地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补偿款37万余元。刘某并未用于还款,反而借来姐夫李某的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将拆迁款存进银行。刘某和赵某很快为儿子支付17万元购买了一处移民迁建房,又为自己盖了套房子。
后被执行局发现,认为刘某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到案后,赵某向法院缴纳了12.7万元的执行标的款。
【法律风险】拒不履行判决罪是一项新的罪名,很多民事案件再也无法任其拖延,拒不履行,将来均面临刑事控告风险,建议要积极履行判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有隐匿、转移财产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且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依法对其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