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亲办案例
林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缓刑)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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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9月25日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林某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在福建某街道百户村以其个人名义组织会值人民币3000元、参会名数不含会首56名的“民间互助会”,并吸收同村及外村群众柯某1、柯某2、林某等人参加该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850500元、并冒用王某1、黄某、柯某2、林某、柯某4的名义偷标其会款共计人民币425000元致该班“民间互助会”倒会,造成上述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35万元。

被告人林某于2017年1月13日被某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归案后,于2017年2月22日至同年5月25日间,先后与王某2、柯某1、柯某5、柯某2、念某、柯某6、王某1、黄某、柯某3、柯某7、柯某4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谅解。

【检察院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计人民币3850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1、被告人林某已归还非法吸收款项,并取得相关“民间互助会”成员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林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金额计人民币3850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积极清退非法吸收的资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予以宣告缓刑。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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