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办理叶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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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被告人叶某某、朱某某、封某某、杨某某、李某某、XX、黄某某伙同“曹广正”(另案处理)在闽侯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网吧楼上4楼一单元房内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其中,“曹广正”为该窝点的主任,被告人叶某某为该窝点管家,被告人朱某某、封某某、杨某某、李某某、XX、黄某某为该窝点的打手。2016年10月20日、23日、24日、28日、29日,被害人汤某、仝某、张某、李某、冉某分别被人骗至该传销窝点。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朱某某、封某某、杨某某、李某某、XX、黄某某通过关锁门窗、言语威胁、限制通讯、殴打及派人贴身跟随看管等手段,限制5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直至2016年11月2日5名被害人才被公安机关解救。其间,被告人封某某、朱某某、叶某某、杨某某、XX殴打被害人汤某;被告人朱某某、封某某、李某某殴打被害人李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汤某受轻微伤。

【辩护经过】叶某某的亲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进行了会见,对叶某某的案情进行详细的了解,跟其家属进行了有效地沟通,解答了相关的疑问并对案件走向进行了初步的判断。针对叶某某的犯罪行为,本律师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思路并得到了叶某某的认可。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叶某某系初犯,也是非法传销的受害者,其并未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并在法庭上积极认罪有坦白情节、悔罪,望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部分得到了法庭采纳。

【法院判决】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等人在进行传销活动期间,剥夺五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分别达14日、11日、10日、6日、5日,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朱某某、封某某、杨某某、李某某、XX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汤某轻微伤,应从重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佳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其他被告人(内容略)。

【案件结果】本案是众多非法传销案件中比较轻微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轻者非法拘禁罪,重者组织、领导传销罪、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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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冯锦锡
  • 执业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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