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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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6月底至9月9日期间,在其经营的店三楼,容留张某、范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3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东侧房间内,容留张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2、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东侧房间内,容留张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3、2016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西侧房间内,容留张某、范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辩护经过】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的辩护人。因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般的量刑在一年半左右,因此本案的重点是积极争取从轻处罚,尽量减少刑期。而要减少刑期,首先要做的是加快案件的进展,缩短程序的办案期限,其次法院作出从轻的量刑判决。本辩护人紧紧围绕上述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案件进展,并在法庭上争取从轻判决,得到法庭的采纳,最终作出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达到了预期目标,也实现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和多次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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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冯锦锡
  • 执业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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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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