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办理一起大型网络赌博案件(涉案金额七亿多)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4
浏览量:433

【简要案情】自2014年以来,黄某、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国外某酒店等场所设立“**集团”,下设营销部(营销一、二、三部)、金沙部、资源部、客服部、财务部、行政后勤部、人事部等部门,通过互联网开设经营“新葡京”、“***人”、“金沙”、“1**”、“*音”、“小鱼在线”六个赌博网站,设置**彩、时时彩、百家乐等多种赌博方式,通过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接收赌资,接受福建等地区的参赌人员吴某某等人投注。至被查获时,“**集团”共接收赌资数额累计达到7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陈某1、李某某等数十人先后受雇于“**集团”任职于资源部等部门,由被告人陈某某担任资源部部长、被告人陈某1为资源部副部长、被告人李某某为“宝马论坛”站长,岩某某为“998论坛”站长,刘某某为“神童网论坛”站长,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杨某某、李某1、赖某某、邱某、张某某为成员组成的资源部,在国外某酒店*幢*室,负责在公司所属的论坛上发帖,并在论坛的页面上放置公司博彩网站的网址及QQ群让玩家加入,等QQ群人数达到一定人数后,再把QQ群移交给营销部,让营销部利用QQ群去推广公司的赌博网站。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1、王某某等人均于2015年12月30日,在某国当地被抓获归案,并被扣押了电脑等作案工具;被告人陈某某等十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律师辩护经过】被告人陈某某被抓后其家属和朋友立即聘请本律师作为其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律师,迅速开展辩护工作。

本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进去会见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详细了解案情并对法律条文进行释明以及详细阐述现行证据规则和证据效力,口供的合法性以及公安常用的讯问技巧,安抚其紧张心理并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妥善安排处理。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是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是主犯,要求其承担全案的刑责。这一指控对被告人陈某某是极为不利的,可能面临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据此,本律师带领团队研究案件、对检察院的指控逐项提出反驳并详细分析证据的缺陷、不足,要求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属从犯,不应当认定为主犯。

法院开庭时,本律师围绕被告人陈某某的工作性质、职责范围以及报酬方式进行有效论证,驳斥检察院提出的主犯认定。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准确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为从犯并减轻处罚,有效避免了被重判的可能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1、王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受他人雇佣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赌博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陈某1、王某某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十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并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根据十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其他被告人的判决内容(略)。

以上内容由冯锦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冯锦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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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锦锡
  • 执业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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