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0日至28日,被告人林某、胡某和杨某经事先共谋,由杨某提供伪基站并事先编辑好诈骗短信,指使被告人林某、胡某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上街镇等地使用伪基站,屏蔽干扰以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搜取屏蔽范围内用户手机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关客服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30801条,企图骗取手机用户的信任,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
(二)律师辩护
本律师接受林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林某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的辩护人。介入后,积极通过会见,缓解林某的紧张心理和不安情绪,起到重要的沟通引导作用。通过与经办人沟通,协商处理一些可以轻量化的细节,最终取得较轻的判决。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虚假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胡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林某、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