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办理一起盗窃罪获从轻处罚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8
浏览量:113

【简要案情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伙同雷某某(另案处理)到福州市鼓楼区晓康苑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追风鸟牌TDR503Z型电动自行车。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85.5元。

2、2016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伙同雷某某到福州市台江区中防万宝城营销中心旁,盗走被害人鲍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宝运岛牌战速型电动自行车。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19元。

3、2016年7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携带作案工具到福州市仓山区江南水都美域小区楼下地库,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酷6牌小龟王型电动自行车,随后被告人林某被被害人王某某及小区保安抓获。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25元。

另外,被告人林某【具有累犯情节】于2011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供述同案人雷某某现在福州市火车北站一游戏厅内,后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了同案人雷某某。

【辩护意见辩护人接受被告人林某的妻子委托,担任其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的辩护人,有效地开展辩护工作,为被告人林某争取从轻处罚的积极效果。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1、被告人林某具有立功表现情节,依法应减轻或者从轻处罚。2、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真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林某虽构成累犯,但综合其到案认罪及检举他人的立功表现等情况,依法不应对其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到人民币692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林某最终被从轻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以上内容由冯锦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冯锦锡律师咨询。
冯锦锡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919好评数12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43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锦锡
  • 执业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08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43层